🎥【釣客爆桶罰款3~30萬】
漁業署署長說:
「釣友冰箱滿滿魚,不管你怎麼認定,我們就認定是經營漁業的漁業行為,就開罰!
被罰了?自己走法院行政救濟去申訴就好!」
😡 釣友們,你們認同嗎?
釣權就這樣被說了算?還是我們應該站出來捍衛?
根據《漁業法》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漁業。若違反此規定,依據《漁業法》第64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合理嗎?留言告訴我們你的看法,讓大家一起討論、一起守護釣權!
並且分享這段漁業署聲稱這是一場【友善釣魚釋出善意】的會議,讓更多釣友看見漁業署署長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