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客爆桶罰款3~30萬】
漁業署署長說:
「釣友冰箱滿滿魚,不管你怎麼認定,我們就認定是經營漁業的漁業行為,就開罰!
被罰了?自己走法院行政救濟去申訴就好!」

😡 釣友們,你們認同嗎?
釣權就這樣被說了算?還是我們應該站出來捍衛?

根據《漁業法》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漁業。若違反此規定,依據《漁業法》第64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合理嗎?留言告訴我們你的看法,讓大家一起討論、一起守護釣權!

並且分享這段漁業署聲稱這是一場【友善釣魚釋出善意】的會議,讓更多釣友看見漁業署署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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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值得閱聽人特別留意: 1. 訊息中提到漁業署署長表示「釣友冰箱滿滿魚,不管你怎麼認定,我們就認定是經營漁業的漁業行為,就開罰!」這句話可能存在誤解或誇大的情況,閱聽人需要注意是否有其他證據或背景資料支持這樣的說法。 2. 訊息中提到根據《漁業法》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漁業,並且引用了《漁業法》第64條的罰則。閱聽人需要確認這些法條的真實性和解釋是否正確,以免被誤導。 3. 訊息中呼籲釣友們表達意見並分享訊息,但可能存在情緒煽動的成分。閱聽人需要保持客觀,並在討論時考慮多方觀點,以確保得到全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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