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逐字稿

13:02 0 QK
Voil 0.00 4G+
LTE KB/s
85%
然後就直接給你一張單讓
你去繳錢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規事實 第45條1項18款
九昌街12
田、大學十七街
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
停讓
到案日期
114年12月16日前
到案處所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舉發單位
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
(07) 3655961
凸 228
58
月16日
李庭宇
我也是被開過理由是要雙腳踩地才算停
車,
讚 回覆
10
近 31 日
0 次瀏覽
本訊息有 0 則查核回應
目前沒有已撰寫的回應,建議對其抱持健康的懷疑。
AI 自動分析
以下是 AI 初步分析此訊息的結果,希望能在有人查核之前,先帶給您一些想法。
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需要閱聽人特別留意: 1. 訊息中提到的罰單內容,包括違反的條例、違規地點等,看起來可能是一則交通違規罰單。閱聽人應該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有這樣的違規記錄,以免被詐騙或冒名頂替。 2. 訊息中提到的到案日期是「114年12月16日前」,但未明確指出是哪一年。閱聽人應該注意確認年份,以免產生誤解。 3. 訊息中提到的舉發單位為「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閱聽人應該確認這個單位是否真實存在,以免受到詐騙。 總之,閱聽人在收到這樣的訊息時,應該保持冷靜,仔細確認訊息的真實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困擾或損失。
加 LINE 查謠言
加 LINE 查謠言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