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輛車約半年間,行駛通過國道ETC的次數,苗栗縣境內935次,其他縣市高達1516次,顯示此車不是專供消防救災勤務,而是縣長公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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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資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從2016年愚人節(借調日)到當年的10月20日,約半年時間,這輛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經過ETC的次數共2451次,其中,苗栗縣境內僅935次,其他縣市高達1516次,顯示這輛車經常性行駛高速公路到苗栗縣轄區之外,可證明「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而是當作縣長公務車,與免貨物稅的要件「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不符,判決苗栗消防局敗訴,應繳納80萬餘元貨物稅與罰鍰,可以上訴。

資料佐證

200萬救災車變徐耀昌代步車!ETC鐵證讓苗消防局吞敗訴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99701

200萬救災車變徐耀昌代步車!ETC鐵證讓苗消防局吞敗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應補繳貨物稅與罰鍰80萬餘元,圖為挪為縣長座車的消防救災指揮車。(資料照) 2018-11-02 11:09〔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窮到一度發不出薪水的苗栗縣政府,其消防局在2016年初,購入市價200多萬元的消防救災車,不料,同年的愚人節,該車挪為縣長徐耀昌座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苗栗消防局補徵貨物稅40萬餘元,加計罰鍰共80萬餘元,苗栗消防局卻提起行政訴訟,宣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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