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志願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志工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並得辦理特殊訓練。但志工曾接受政府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之志願服務基礎訓練,或曾接受教育部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學程之專業課程累積達十八學分,得免接受基礎訓練。

因此,如果您有修讀社工專班,並曾修習至少十八學分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學程之專業課程,則符合免接受基礎訓練之規定。至於特殊訓練,則依志工服務之性質及內容,由志工運用單位自行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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