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鼎鈞律師── 覺得心痛。
昨天看到大S的新聞,除了錯愕跟難過以外,看到很多人在討論衍生的法律問題,簡單跟大家說明我的想法:
ㄧ、關於遺產部分:
1、 若大S生前並未訂立遺囑,其財產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由其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所以大S之遺產應由具俊曄先生及兩個孩子共同繼承,各三分之一,而大S之前夫汪小菲先生並不能繼承大S之遺產。
2、 具俊曄先生為大S之配偶,依照民法第1130條之1規定,雖然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配大S財產之一半,另外一半再與大S的兩個小孩平分。但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能分配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並不是大S所有之財產均能分配。且若具俊曄先生其婚後財產較大S 多,就無法行使差額請求,即使可以請求,具俊曄先生與大S結婚只有三年,最後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請求金額應該不會太高。
3、 若是大S的兩個小孩為中國國籍,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兩名孩子最多只能各取得200萬元的遺產,且若是遺產中有不動產,亦有諸多限制。(例如,遺產為不動產時,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若此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大陸地區繼承人即不得繼承之)
二、關於親權方面:
1、 大S過世後,依照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小孩之親權屬於小孩之生父汪小菲先生,雖然具俊曄先生與大S再婚,若具俊曄先生沒有收養大S的小孩,小孩與具俊曄先生關係為直系姻親,具俊曄先生並不會因為大S過世後就取得小孩之親權(如具俊曄先生想收養大S的小孩,依照民法1076條之1規定,原則上是需經過生父汪小菲先生之同意的)。所以汪小菲先生仍為大S兩個小孩之生父,同時亦為親權人(法定代理人),然若汪小菲先生有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依照民法1090條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汪小菲先生之權利。
2、 大S的兩個小孩繼承其遺產,依照民法1087條規定,屬於子女之「特有財產」,另依照民法第1088條規定,汪小菲先生對於兩個小孩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是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使用、收益」是指,例如將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出租並收取租金,「處分」則像是出賣不動產等,所以汪小菲先生雖然可以管理兩個小孩所繼承之遺產,但是非為小孩之利益,不得任意處分之。
🌟除了法律以外,我覺得這次給大家最大的啟示,應該是天有不測風雲這句話絕對是真的,請珍惜身邊的人跟日常生活中的幸福,若你有想做的事情想完成的夢想,應該要立刻去做不要留下遺憾,人生只有一次不能重來,希望大家好好照顧自己的身體,都能平安健康快樂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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