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8日公布資料顯示,「賴清德老家原址在1970年代就是工寮,但賴家曾經搬離,老家荒廢近20年,直到2003年才在原址重建新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今(30)日表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資料與市府先前多次查證的結果不謀而合,賴家老宅為民國70年2月15日後,民國98年6月25日前新建之建築物,但並未依照建築法申請建築許可,故屬既存違建,而相關人士避重就輕,誤導該建築物為合法房屋,刻意隱瞞事實已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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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訊息前半段描述正確,不過,後半段”但並未依照建築法申請建築許可,故屬既存違建,而相關人士避重就輕,誤導該建築物為合法房屋,刻意隱瞞事實已不攻自破。“ 為刻意誤導。

賴清德老家房子是因新北市政府在礦業權停止後沒有處理地目變更,導致住戶即便想申請登記為“住宅”也被迫無法申請。因為礦業用地上的建築是被視為”礦業設備“,不管是興建、重建、修繕都不需要申請,更沒有辦法在土地是”礦業用地“的地目下申請建築許可,因為無法令依據。(資料: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6/9/22、礦業法)

資料佐證

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6/9/22
https://www.cet-taiwan.org/node/2883

礦業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礦業開發白皮書---礦業法為何非修不可 | 地球公民基金會

你知道嗎?截至2015年底,全台陸地礦區有246個,這些礦區總面積高達48,953公頃,相當於1.8個台北市。你知道嗎?其中195個是現役礦場(實際探、採礦及其附屬場所),但確切數量、位置不明。官方沒有任何現有礦業用地範圍、面積或其他統計的公開資料。你知道嗎?現役礦場中,僅28個(14%)曾進行過環境影響評估,僅3個(都環評過)曾由區委會進行土地開發許可審查。

https://www.cet-taiwan.org/node/2883

礦業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 本法所稱之礦,為下列各礦:一、金礦。二、銀礦。三、銅礦。四、鐵礦。五、錫礦。六、鉛礦。七、銻礦。八、鎳礦。九、鈷礦。十、鋅礦。十一、鋁礦。十二、汞礦。十三、鉍礦。十四、鉬礦。十五、鉑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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