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