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保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賦稅人權及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立法院105年12月28日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明訂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已由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近一年(10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公告為166,000元。
國稅局說明,今年(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者自106年度起,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該基本生活費總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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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官網有公文:
障賦稅人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並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全文23條,並自本(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

資料佐證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705072278695004523
台北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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